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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明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1145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秋(绰号“尾代”),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03年5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晚,被告人陈明秋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素雅”足浴店附近,将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王某,毒资人民币800元尚未收取。随后,被告人陈明秋又在上述足浴店附近,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梁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尚未收取。2016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明秋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素雅”足浴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查扣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净重9.85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85克,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秋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明秋判处九年六个月以上十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明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晚,被告人陈明秋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素雅”足浴店附近,将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王某,毒资人民币800元尚未收取。随后,被告人陈明秋又在上述足浴店附近,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梁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尚未收取。2016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明秋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素雅”足浴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查扣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净重9.8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梁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封装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甲基苯丙胺、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毒品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明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前科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8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明秋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明秋的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晖人民陪审员  何文惠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