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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泉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骏超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泉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骏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83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泉泰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00443-7),住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山西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骏超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924146-0),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6幢2057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74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骏超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一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水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