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约庭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1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暮春,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1及其辩护人张暮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章某1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他家(章某2、章某1等兄弟四人共有)阴排沟林山与村民程某等5户阴咀石林山交界处(界址存在争议),砍伐树木42棵。经鉴定,被告人章某1本次共计采伐林木材积7.7016立方米,折合蓄积15.4032立方米。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章某1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到他家阴排沟林山上砍伐杂木树71棵,被告人章某1将树木拉运回家用于种植香菇。经鉴定,被告人章某1本次共计采伐林木材积为0.8875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1.183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77.5元。另查明,2015年10月底,被告人章某1通过本组组长方某1申请办理了三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位于被告人章某1家长排林山,采伐证于12月底发放给被告人章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程某陈述,证人章某3、李某、方某1、方某2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商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曹营社区居委会证明,陕西省集体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收条,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勘验鉴定意见,商南县森林公安局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1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16.58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1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1滥伐林木的蓄积量应减去其2015年所申报的三立方米采伐许可证的蓄积量的辩护观点,经查,2015年度,被告人章某1所申报的三立方米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为长排林山,而被告人章某12015年11月6日和2015年12月6日采伐林木的地点均不在长排林山,按照法律规定,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采伐的仍构成滥伐林木,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章某1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77.5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红瑞审 判 员 章爱军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