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侯万选、李润芳诉被告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万选,李润芳,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017号原告:侯万选,男,1952年9月27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李润芳,女,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段炼,系该支队支队长。原告侯万选、李润芳诉被告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万选、李润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儿子因公死亡应获得的赔偿,其中一次性抚恤金783900.00元;支付原告侯万选定期抚恤金每年14400.00元直至侯万选80周岁止计260400.00元;支付被告李润芳定期抚恤金每年14400.00元至李润芳80周岁止计2592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2735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侯万选与李润芳的儿子侯旭,生前系兴隆台区交警大队中队长。因工作原因,经常加班,2015年9月,国庆节前,侯旭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基本每天晚上都加班至12点,次日还要赶在早高峰前出勤,已令侯旭身体透支严重。2015年9月12日,正直盘锦市举办“2015盘锦红海滩国际马拉松赛”,因此次赛事重大,故在12日凌晨1点左右,侯旭已赶往举办地辽滨做赛前准备工作。当天赛事结束后,侯旭作为执勤人员工作到下午4点左右才赶回单位。侯旭处理完工作后,很晚才回家,但家人并没有等到回家的侯旭,家人打侯旭电话无人接听,担心其出事家人便出门寻找,发现侯旭倒在单元楼外面。家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但当医护人员赶到时发现侯旭已死亡。后经检查,侯旭因劳累过度引发心源猝死。二原告认为侯旭因工作劳累过度死亡,应被认定为因公殉职。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至法院。本院认为:二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对其儿子侯旭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并按此给予赔偿。因侯旭生前为被告单位公务人员,因其死亡向被告单位主张的的抚恤金等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通过行政程序向被告单位提出,由被告单位作出赔偿决定,原告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向上级机关申诉。故本案二原告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本院对二原告的请求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万选、李润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任亚妮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