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真高与吴树新、张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真高,吴树新,张德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1263号之一原告:吴真高(吴春水),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吴树新,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广丰县人,个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华(别名老六),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广丰县人,个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真高诉被告吴树新、张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真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民诉法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吴真高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吴真高负担。审 判 长 高林芳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