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某油井物资供应部与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油井物资供应部,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某油井物资供应部。经营者高某某。被执行人盛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油井物资供应部与被执行人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盛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油井物资供应部五金材料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盛某某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