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潘文策,上海市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潘文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不满被害人任某某向其催讨债务,遂约定当日至本市普陀区石泉路XXX号老北京火锅店门口见面。被告人王某纠集吴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并携带吴某某为其准备的四根带尖刀的铁棒至上述约定地点。被告人王某见到被害人任某某等五人后,即用带尖刀的铁棒戳被害人任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追打任某某至镇坪路嘉富利大厦附近,继续用铁棒击打任某某身体,致任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任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腰部皮肤创口,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某、周某、李某某、彭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截图,验伤通知书,上海浦东浦江法医学研究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不满被害人任某某向其催讨债务,遂与任某某约定当日至本市普陀区石泉路XXX号老北京火锅店门口见面。被告人王某纠集吴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等人,携带准备好的四根带尖刀的铁棒驾车至上述约定地点。被告人王某见到被害人任某某等人后,即用带尖刀的铁棒戳刺被害人任某某等人,后王某等人追打任某某等人至镇坪路嘉富利大厦附近,王某继续用铁棒击打任某某身体,致任某某受伤后逃逸。经上海浦东浦江法医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任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腰部皮肤创口,构成轻伤(二级)。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患有双相性情感障碍、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2016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王某因向其借钱,与其有纠纷,2016年1月4日,王某约其过去拿钱,当日16时许,其与四个朋友一同开车至本市石泉路老北京火锅店门口,随后,王某驾驶皖P的蓝色别克轿车与几个朋友一同前来,王某下车后从后座拿出一根类似长矛的东西,对着其就捅刺,王某的朋友也下车持械欲砍其及其朋友,其与朋友逃跑,王某及王某的朋友追打其至一水果店,王某继续用长矛桶刺并殴打其,后王某见围观人多即离开现场。其被朋友送医救治。王某等人均使用一米多长的铁管,前面焊刀。王某的朋友也追赶其,但未打到其,其头上的伤是在水果店内被王某用刀柄打的,腰上的伤是王某用长矛桶刺的。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任某某的朋友,2016年1月4日下午,任某某为了拿钱,叫其、周某、李某某等人一同至本市石泉路XXX号老北京火锅店门口,之后,一男子驾驶皖P的蓝色轿车前来,驾驶座上下来的人拿出一根长管刀状物向任某某身上桶刺,其见该车上下来的其他人均手持刀具并追赶其,遂逃跑,后其找到任某某发现任已受伤,其遂报警。3、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任某某的朋友,2016年1月4日下午,任某某称有人要还钱,叫其、陆某某、李某某等人一同至本市石泉路老北京火锅店门口,十几分钟后,开来了一辆皖P的蓝色别克轿车,车上下来二人,其中王某系驾驶员,王某下车后从车后座抽出一把刀向任某某身上戳刺,任某某抓住王某的刀柄后,车上又下来二人,均手持刀具,其与任某某等人逃跑,对方驾车追赶。后其与朋友找到任某某发现任已受伤,遂报警并将任送医。王某等人使用是很长的钢管,头上有刀。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任某某的朋友,2016年1月4日下午,任某某称有人要还钱,叫其、陆某某、周某等人一同至本市石泉路老北京火锅店门口,十几分钟后,开来了一辆皖P的蓝色别克轿车,车上下来二人,任某某来到二人面前,从驾驶座下来的男子从车后座抽出一把刀向任某某身上戳,任某某抓住对方的刀柄,车上又下来二人,均手持工具,其逃跑,对方驾车追赶。后其与朋友找到任某某发现任已受伤,遂报警并将任送医。对方使用的是很长的钢管,头上有刀。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某的朋友,2016年1月4日下午,王某称要与一人见面,要带刀去吓唬下对方,王某开车带其和吴某某至东新浴室旁的小区,王某未下车,吴某某和其进入一幢大楼,吴某某开门进入后提了一只旅行袋,其拿了另一只用布包裹好的东西后二人回到车上,打开旅行袋,里面是1米多长的刀,后王某又开车接了黄某某,四人一起到本市石泉路老北京火锅店门口,对方已到,王某和黄某某先后下车,后王某与对方扭打起来,其带刀与吴某某也下了车,对方逃跑,四人去追,追至镇坪路一水果店,王某用刀去捅刺对方,后因围观人员众多,四人驾车离开。人是被王某捅伤的,其只是带刀追赶。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某的朋友,2016年1月4日下午,王某称要与一人见面,王某开车来接其时,彭某某已在车上,王某称等会儿和对方碰头,怕和对方打架要去拿点东西,其和彭某某二人进入一幢大楼,彭某某进屋拿了一只旅行袋和一个布袋,将旅行袋交给其后二人回到车上,后王某又开车接了黄某某,四人一起到本市石泉路老北京火锅店门口,对方已到,王某和黄某某先后下车,王某从车后座布袋里拿出一根带尖的铁管,与对方扭打起来,其也拿了带尖的铁管下车追赶对方,对方逃跑,四人均持械追赶,追至镇坪路一水果店,王某用刀去捅刺对方,后因围观人员众多,四人驾车离开。其只是带刀追赶。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某的朋友,2016年1月4日下午,王某称有人向其讨钱,开车来接其,其上车后看到彭某某、吴某某已在车上,车后排还放着一只旅行袋,至本市石泉路老北京火锅店门口,王某和其先后下车,王某从车后座拿出一把1米长的刀,与对方扭打起来,其也从旅行袋中取出一把刀向对方吆喝,彭某某、吴某某也相继下车,对方逃跑,四人追赶,追至镇坪路一水果店,王某用刀打对方,后四人驾车离开。对方有一人受伤,是王某造成的,因为只有王某用带去的刀打人,其和彭某某、吴某某均未动手。8、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浦东浦江法医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任某某的伤势情况。9、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建议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的精神状态等情况。10、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案发当日的现场情况。11、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到案情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燕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人民陪审员 成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