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董广菊、汤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董广菊,汤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民初12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79762430T。代表人:余凤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惊惊,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广菊,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婷婷,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以下简称枝江邮政银行)与被告董广菊、汤婷婷���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枝江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惊惊和熊长胜、被告董广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被告汤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枝江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广菊返还原告借款34万元,支付截止2016年1月15日止所欠利息2139.49元,并从2016年1月16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6%支付逾期利息;2、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董广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被告董广菊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43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0号);3、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汤婷婷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被告汤婷婷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路21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权(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1号),被告汤婷婷在抵押物全部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田明法向原告借款34万元逾期未还。被告董广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实,田明法意外身故,现董广菊无力返还借款,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期限来处理房产尽快返还借款。被告汤婷婷辩称,希望董广菊尽快返还原告借款,当时董广菊向汤婷婷借房地产证只有一年。田明法和董广菊的房屋价值够返还借款,原告应返还汤婷婷的房地产证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0日,董广菊之夫田明法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57万元,额度存续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最低上浮30%;田明法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枝江邮政银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为确保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履行,同日,田明法、董广菊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田明法、董广菊用夫妻共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43号房屋提供金额为57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期间为201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0号);同日,汤婷婷也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汤婷婷用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路21房屋提供金额为57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期间为201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他字第20120441号)。2015年1月15日,田明法向枝江邮政银行借款34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建设工程材料款,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年利率为7.84%;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田明法和董广菊支付了部分利息,截止2016年1月15日尚欠利息2139.49元,本金34万元未返还。田明法于2015年8月25日死亡。董广菊认可上述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贷款借据、他项权证、还款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田明法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田明法和董广菊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汤婷婷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董广菊认可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田明法死亡后董广菊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田明法和董广菊、汤婷婷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董广菊不履行还款义务,枝江邮政银行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广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借款本金34万元,支付欠息2139.49元,并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6%支付利息;二、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与田明法和被告董广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对田明法和被告董广菊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4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0号)在57万元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可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三、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告汤婷婷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对被告汤婷婷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路2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1号)在57万元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可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计3407元,由被告董广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