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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履文与王茂林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履文,王茂林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186号原告:王履文,男,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明(原告侄儿),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茂林,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芬(被告之妻),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被告之子),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履文与被告王茂林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履文于2016年10月4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履文已经死亡,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王履文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