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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奎堂与王守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堂,王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奎堂。被执行人王守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奎堂与被执行人王守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02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王守青偿付原告张奎堂劳务工资450元,双方协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履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案款4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602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