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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亮与冉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冉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冉剑波,男,1966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亮与被执行人冉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案外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