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395号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胜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红梅。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5元,由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佩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