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任金强与王兆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金强,王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36号原告:任金强,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兴,男,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山东莘县妹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兆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字3782-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兆军所有的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摩托三轮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