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青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青芙蓉,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世纪一路18号群英华庭B幢一层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0828656。负责人:刘奕江。委托代理人:杨格斐、周日民,均系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青芙蓉,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管理区办公楼2楼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18155-1。法定代表人:喻良厚。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边支行)与被执行人青芙蓉、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穗仲中案字第424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芙蓉、君华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工行张家边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芙蓉、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晓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