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昌凤与王发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凤,王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昌凤,居民。被执行人王发成,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发成银行存款2051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