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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方东升、陈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东升,陈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方东升,男,1964年9月2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陈勇军,男,1970年7月28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方东升与被执行人陈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16200元,未执行16200元。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