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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和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178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轮胎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开发区车随享轮胎店,2014年起,被告丈夫张某在原告处多次赊购轮胎,2015年10月24日经双方结算,张某仍欠原告轮胎款40000元,同日,张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5年12月,张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张某去世,但该债务应由被告和某某偿还。被告和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0日,张某和和某某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张么因从事修补轮胎工作自2014年3月26日起一直在原告处赊购轮胎。2015年1月24日,原告李某某年和张某经结算,张某拖欠原告轮胎款40000元。2015年12月9日14时,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欠条一张、销货明细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买卖合同相对人张某与原告李某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法的买卖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张某购买原告的轮胎,并出具欠条,张某应当按约及时将拖欠的货款给付原告。因张某意外身故,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张某对原告李某某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和某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应该依照该规定和张某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因张某身故,该债务应当由和某某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轮胎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和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珍审 判 员  朱 婧代理审判员  瞿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