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初105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周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原被告曾有过美好的婚姻家庭生活,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常为家务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1年外出至今未归,无任何联系方式,特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举证。结合原告杨某甲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原告于2015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持家。原告杨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被告一直未归,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亦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杨某乙长期随原告生活,被告外出未归,故婚生子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本院对原告要求婚生子杨某乙随其生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婚生子杨周成随原告杨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贤成代理审判员 孔 健人民陪审员 雷光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