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5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国君与沈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君,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533-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沈彬,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执行王国君与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彬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778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177789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王国君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5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冯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