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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76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树君与行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君,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6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何树君,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了何树君申请强制执行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68233.53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