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米洪锋、杨永超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米洪锋,杨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财保82号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洪剑,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米洪锋,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杨永超,女,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米洪锋、杨永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永超购买的由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民丰地块二(上东·城市之光)5#楼,丘地号:5-58/2231-9的1601号、1602号、1603号、1604号、1605号、1606号、1607号、1608号、1609号、1610号的十套办公用房,并已提供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永超购买的由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民丰地块二(上东·城市之光)5#楼,丘地号:5-58/2231-9的1601号、1602号、1603号、1604号、1605号、1606号、1607号、1608号、1609号、1610号的十套办公用房。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