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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8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陈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4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陈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48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7186428D。法定代表人:张彦玲。被告:陈珊,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陈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