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邱培龙与邱培胜、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培龙,邱培胜,邱忠,宿州市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736号原告:邱培龙,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培胜,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邱忠,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宿州市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宿怀路大众4S店向南一百米路西,社会信用代码证/注册号341300000091061。法定代表人:邱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培龙诉被告邱培胜、邱忠、宿州市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培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宿州市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培龙撤回对被告宿州市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西勇审 判 员 赵 慧人民陪审员 孟庆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