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行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宝妹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2599号原告孙宝妹,女,1958年5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毕菲,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孙宝妹请求撤销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政信复字[2015]02号《信访复查意见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宝妹诉称,2014年9月11日,原告书面向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西城区房屋中心)信访,同年11月26日,西城区房屋中心作出《关于孙宝妹反映房屋使用权转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由于原告不认可该《答复》,遂向西城区政府提出对该《答复》进行复查的申请,要求撤销西城区房屋中心的答复意见。西城区政府经过复查后作出西政信复字[2015]02号《信访复查意见书》,认为西城区房屋中心对原告所作出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妥,决定维持。后原告通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多次反映其问题。现原告请求撤销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政信复字[2015]02号《信访复查意见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孙宝妹的请求是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对此不服的应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解决。现原告孙宝妹针对西城区政府的信访复查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宝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孙宝妹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长玺审 判 员 张 勇审 判 员 马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雅玮书 记 员 谭梦雯-2--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