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孙旭光与房龙浩、王玉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光,房龙浩,王玉钰,赵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2499号原告孙旭光,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现住莱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房龙浩,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下落不明。被告王玉钰,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下落不明。被告赵显涛,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孙旭光与被告房龙浩、王玉钰、赵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龙浩、王玉钰、赵显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6日,被告房龙浩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担保人为赵显涛,并出具借条一份,用于购买家电,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此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房龙浩、王玉钰、赵显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房龙浩以购买家电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孙旭光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用于购买家电。借款人:房龙浩担保人:赵显涛2012年4月1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房龙浩未还款,被告赵显涛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明,被告房龙浩、王玉钰于1998年12月17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判决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房龙浩拖欠原告孙旭光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房龙浩应当偿还。该债务发生于被告房龙浩、王玉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玉钰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赵显涛自愿为被告房龙浩上述债务做担保人但未履行担保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该笔借款自起诉之日(2016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显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房龙浩、王玉钰追偿。三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龙浩、王玉钰给付原告孙旭光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房龙浩、王玉钰给付原告孙旭光按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赵显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赵显涛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房龙浩、王玉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