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贺林、于山林、苏玉宏、吴亮、吴希涛、杨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贺林,于山林,苏玉宏,吴亮,吴希涛,杨丽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171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达,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贺林,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于山林,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苏玉宏,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吴亮,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吴希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杨丽梅,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张掖市甘州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贺林、于山林、苏玉宏、吴亮、吴希涛、杨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甘州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掖市甘州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0元,退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