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1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雅润五金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雅润五金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1892号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艳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雅润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负责人:丁林。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雅润五金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