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侯玉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侯玉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983号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希,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玉喜,男,1971年8月4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玉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