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澎与陈锡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澎,陈锡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725号原告:王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福县。被告:陈锡坚,男,成年人,汉族,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澎与被告陈锡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澎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