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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澎与陈锡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澎,陈锡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725号原告:王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福县。被告:陈锡坚,男,成年人,汉族,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澎与被告陈锡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澎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