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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金建与徐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建,徐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080号原告:林金建,男,生于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徐元东,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林金建与被告徐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林金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金建负担,并已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