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金建与徐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建,徐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080号原告:林金建,男,生于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徐元东,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林金建与被告徐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林金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金建负担,并已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