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万华、张玉华、袁小斌、陈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万华,张玉华,袁小斌,陈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东转盘。法定代表人:朱建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霞,女,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继光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周万华,男,生于1983年5月1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玉华(系周万华之母),女,生于1962年2月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袁小斌,男,生于1979年3月2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春兰(系袁小斌之妻),女,生于1983年2月23日,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万华、张玉华、袁小斌、陈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周万华、张玉华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连带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902.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元,合计元35237.8元;袁小斌、陈春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袁小斌银行帐户存款20695.39元(已扣划并兑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再无存款;周万华、张玉华、袁小斌、陈春兰在勉县房产、证劵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查询周万华、张玉华、袁小斌、陈春兰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二项、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袁小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逢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