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818号原告:章某。被告:黄某。原告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