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粉娥与被执行人师宗县鸿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粉娥,师宗县鸿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肖粉娥,女,汉族,1985年9月12日生,小学文化,个体户,宣威市人,住XXX(现住XXX)。被执行人师宗县鸿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关福,总经理。地址:师宗县丹凤镇路新社区文笔二号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粉娥与被执行人师宗县鸿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师宗县鸿福工贸有限公司在建行师宗支行的公司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单向冻结,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师宗县鸿福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钱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祖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