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九五喜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婧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南京九五喜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婧夷,孙俊,江苏众弘贸易有限公司,徐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钱忠东。被执行人南京九五喜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09号。法定代表人赵婧夷,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婧夷。被执行人孙俊,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众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盛世华庭D9-2。法定代表人徐家燕。被执行人徐家燕。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与南京九五喜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婧夷、孙俊、江苏众弘贸易有限公司、徐家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2月24日做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告喜膳园公司、赵婧夷、孙俊、众弘公司、徐家燕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紫金泰山支行截止2013年12月20日利息128976.88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紫金泰山支行本金270万元;被告喜膳园公司、赵婧夷、孙俊、众弘公司、徐家燕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紫金泰山支行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5817元减半收取1290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08.5元由被告喜膳园公司、赵婧夷、孙俊、众弘公司、徐家燕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九五喜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众弘贸易有限公司、徐家燕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被执行人赵婧夷、孙俊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幕府西路33号金域中央19幢2单元1103室的房产;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和苏A×××××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已均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财产暂不作处理。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383058.39元。本院已将南京九五喜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婧夷、孙俊、江苏众弘贸易有限公司、徐家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恢19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南京九五喜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被执行人赵婧夷、孙俊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幕府西路33号金域中央19幢2单元1103室的房产;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和苏A×××××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已均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财产暂不作处理。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383058.39元。本院已将南京九五喜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婧夷、孙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恢19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商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