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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汉飞抢夺罪2016刑终1860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86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粤0113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后,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以对原判没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梅珍审判员  庞美娟审判员  徐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唐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