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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科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科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04号之二原告深圳市佳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后海工业园第7栋,组织机构代码66586013-6。法定代表人谭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细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威科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仔路共乐第一工业区第1栋5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386155-5。法定代表人周伦彦。委托代理人谢斐,广东谢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胜文,广东谢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佳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科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佳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佳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4元,由原告深圳市佳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连  军  怀审 判 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