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博劳动争议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康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2813号原告: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凤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孝武,男,系原告单位职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康博,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孝武,被告康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扣康博2550元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举证不能。我方已在仲裁当时举证康博73次迟到早退,并有公司支付和考勤记录为证。而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渎职,不做调查妄下结论,严重伤害路我公司的信誉和形象。扰乱社会,纵容当事人的不良行为。2、关于赔偿金问题,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我公司所举证的考勤记录和规章制度不能全面表面康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法律规定谁提出谁举证,法律哪条条款规定公司制度不许对原告处罚?康博出勤175天,迟到73次,屡教不改,顶撞领导,对散落四,按公司规章制度辞退为何赔偿?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法》理解不透,运用不当,赔偿3764元没有法律依据。3、对于失业金问题,康博要求因企业未交失业表现而带来的实业金损失,而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判企业付康博6个月失业金5460元。康博到企业上班不足一年,按国家规定不足一年不可领取失业金。4、关于二倍工资,康博承认公司人手一份管理制度。康博工作表现极差,无视公司管理制度,73次迟到早退、事假,制度明文规定,康博心知肚明,并有保密竟业合同为证。属于按制度辞退,何来双倍工资?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做调查,闭门造车。请求贵院做出公正裁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大劳人仲字(2016)19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至第四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1、不同意支付康博工资2550元;2、不同意支付康博赔偿金3764元;3、不同意支付康博失业金5460元;4、不同意支付康博二倍工资16387.55元。被告康博辩称,请求法院支持仲裁的请求,我是2015年3月入职的,2015年11月19日与原告解除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单位效益不好我不胜任目前的工作。原告所述我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是虚构的,也没有证据,我没有违反公司的各项制度。我的工资标准是2800每月。2015年9、10、11月一共克扣我2550元,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根据我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失业金的损失,是因为单位没有上各种保险,包括失业险,所以我要求赔偿损失,入职之后单位也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所以要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6686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康博于2015年4月到原告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入职后,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工作期间从原告提供的打卡记录记载存在几十次迟到早退的违纪现象。2015年11月19日原告因被告多次迟到早退,违法劳动纪律,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本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对原告单位的打卡机系统进行核查,认定打卡记录真实有效。被告康博在工作期间从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工资的为16387.55元。另查明,2015年4月原告出台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三个月内迟到早退五次以上给予辞退。被告于2016年1月18日到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支持了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工资、支付失业金的请求。原告不服此裁决,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原告在被告入职后一个月之内并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从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16387.55元。原告提出已经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视同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该协议内容,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返还2550元克扣的工资问题。原告按照规章制度对被告因请事假进行扣款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因被告不适应技术工作调离降工资、完不成任务降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将因此扣掉原告的2300元工资补发给被告。关于被告主张违法辞退赔偿金的问题。被告在工作期间几十次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告依据企业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失业金赔偿问题。因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不满一年,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故本院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康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387.55元;二、原告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康博扣发的工资23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