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273房间。法定代表人吴峥,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802。法定代表人孙卫平,董事长。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7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骏马百特公司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被多次冻结,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