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201号原告:喀左县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团结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季瑞霞,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贤,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团结路84号楼3-31号,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6209200041。被告:于洋,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团结路领袖家园1号楼8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