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义萍与裘世康、戴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萍,裘世康,戴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050号原告:王义萍,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裘世康,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戴翠梅,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萍诉被告裘世康、戴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义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义萍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