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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553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寿华,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庆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