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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山县天仕丽建筑装饰涂料公司与丁元生、方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县天仕丽建筑装饰涂料公司,丁元生,方宏彬,安庆市安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569号原告:安徽省潜山县天仕丽建筑装饰涂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935694580(1-1)。法定代表人:徐向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希,城镇居民。被告:丁元生,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方宏彬,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第三人:安庆市安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06497E。法定代表人:黄永坚,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省潜山县天仕丽建筑装饰涂料公司与被告丁元生、方宏彬、第三人安庆市安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被告丁元生、方宏彬的起诉书副本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丁元生、方宏彬的起诉书副本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张 怡人民陪审员  兰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