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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中秋与宁波素仁堂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中秋,宁波素仁堂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250号原告:于中秋(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宁波素仁堂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宝。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于中秋诉被告宁波素仁堂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中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中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中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中秋负担。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