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生于1957年2月16日,汉族,住扶风县城关镇胜利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57********。被执行人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府古镇。法定代表人:王子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扶风县劳动争议仲裁会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扶劳人仲字(2015)第12-12号裁决书,裁决由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李某甲工资1909元。该裁决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陕西扶风汉唐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执行案件款171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已将案件款领走,并自愿放弃下余案件款19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劳动争议仲裁会的扶劳人仲字(2015)第12-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祎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