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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与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梁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397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责人:曾建基。被告:梁玉芳。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与被告梁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陈淑珍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