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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伟涛申请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振宇、刘晓莉、河南上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涛,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振宇,刘晓莉,河南上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杨伟涛,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顺河路。法定代表人:李春哲。被执行人:魏振宇,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被执行人:刘晓莉,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被执行人:河南上林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鄢陵县。法定代表人:魏镇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涛与被执行人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振宇、刘晓莉、河南上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0299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振宇、刘晓莉、河南上林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4333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振宇、刘晓莉、河南上林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043333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振宇、刘晓莉、河南上林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