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增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刘增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741号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355室。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增伟,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增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