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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符式青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式青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C}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9022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式青,曾用名符式东,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住海南省××镇。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6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13日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0日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在家。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式青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容、代理检察员王冬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式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底,被告人符式青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关某某购买了其所种植的位于屯昌县75560部队教导队打靶场西边的一片马占相思树和桉树。2015年12月初,被告人符式青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该片林木并运输到屯昌县湖光岩木材有限公司出售。经屯昌县林业局鉴定,该滥伐林木现场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马占相思树和桉树,林木权属属于私人所有,滥伐林木面积为3.3亩,滥伐林木株数合计124株,滥伐林木总蓄积量13.0758立方米,出材量为8.9立方米。 对指控被告人符式青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关某某、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符式青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技术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式青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无证砍伐林木124株,总蓄积量达13.0758立方米,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式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式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底,被告人符式青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关某某购买了其所种植的位于屯昌县75560部队教导队打靶场西边的一片马占相思树和桉树。2015年12月初,被告人符式青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该片林木并运输到屯昌县湖光岩木材有限公司出售。经屯昌县林业局鉴定,该滥伐现场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马占相思树和桉树,林木权属属于私人所有,滥伐林木面积为3.3亩,滥伐林木株数合计124株,滥伐林木总蓄积量13.0758立方米,出材量为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关某某、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式青的供述与辩解; 4、林业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式青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无证砍伐林木124株,总蓄积量达13.07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式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式青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iqlh0kgjaubkf9yooc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何彬彬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林 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星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