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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延涛与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涛,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2388号原告郑某涛,男,汉族,职业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锡玉,职业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树东,职务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涛诉被告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涛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某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延利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梁景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