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富兴与廖上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兴,廖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兴,男,195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廖上利,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陈富兴与被执行人廖上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14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扣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增兴 搜索“”